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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深圳一名副校长胡某版权抄袭事件
- 时间:2023-04-03 08:24来源:www.52zhuanl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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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雪伦
原标题:浅论深圳一名副校长胡某版权抄袭事件
近日,“深圳某小学副校长胡某抄袭事件”为网络热门新闻。3月6日,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官网发布情况通报,通报了龙岗区小学教师胡某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撤销其如意小学副校长职务,调离教学岗位。
据澎湃新闻报道,山东淄博一小学语文老师王爱玲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冰淇玲童诗”上发文,指出深圳市龙岗区如意小学副校长胡某涉嫌抄袭自己和他人出版的书籍内容。据举报文章,2018年5月,王爱玲第一次在微信里刷到“胡红梅阅读单六十例”,发现其中一部分书目全是盗用自己的作品《中高年级共读共写指导书》。2月28日,王爱玲接受采访表示,举报文章是她本人所写。两年前,她就发现了自己的作品被抄袭,但是没有去投诉。近日是看到一个朋友发的朋友圈信息,得知有更多受害者,决定发声。
另外,女作家陈迅喆的读者在无意中发现《大猫老师的作文课》一作品被胡红梅抄袭,于是马上将情况举报给陈迅喆,陈迅喆这才发现这位胡某已惊抄袭自己的作品两年之久,其中不乏著作和讲座。胡某还抄袭其他人的作品。比如山东淄博高新区第一小学副校长王爱玲(笔名冰湛玲)老师的书单,台湾林女士08年创作的《假如要有学习单》,加拿大老师设计的作业单等等。随后,王爱玲在朋友圈也发出了相关声明。胡某在抄袭的过程中一个字都没有改。
对于这样的处理不同的人有不同看法,有网友认为追求名利是人的天性,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教师群体也不能免俗,毕竟老师也是一个普通人,其次才是一个教师。作为教师也要买房买车养孩子,也要靠着这一份薪水养家糊口,借鉴一下其他人的作品来传授知识给孩子也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还有的公众号认为,对胡某批评教育一下是必须的,干嘛要一棍子打死呢?毕竟那么多年她自己也付出了很多自己的心血与汗水。环视一下现今的社会,这种事情还是不少见的,不要矫正过往,犯了错误,也要允许人家改正错误!
作为从事知识产权的老兵,对于该起事件,笔者惊诧之余,不由得叹息。惊诧的是,在改革开放,创新之都的深圳,居然还有如此对漠视的名师抄袭者,叹息的是,这个抄袭者还是在教育行业内的基础教育战线,终日与天真的学童在一起,而且还声称一直从事公益阅读推广。试想下,这样品德素质的名师,能带给孩子们多少的养分呢?再者,对于上述大众舆论中,还有些许的同情,怜悯胡某的声音,笔者只能遗憾地说,“你们没有真正理解”老师“这一职业的真正含义, 你们也没有了解到侵犯他人著作权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教育是国家大事,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 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
“老师是蜡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老师就像妈妈一样。”
等等这些,无论说教育是国家的发展大计,还是赞美教师职业特点的优美诗词和句子,都很明确地把“教师”这一职业和其他职业区分开了。 教师,这一职业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所要求的道德标准,毋庸置疑要高于其他职业。这也是与其职业特性相匹配的。如果做不到,那就请不要来误人子弟,耽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回顾下该事件的起因, “由于胡某两年多来一直在抄袭中外多位作家、老师的著作,讲座,作业单等内容,现被侵权人举报揭发胡某的不法行为。其后,胡某在其个人社交网上道歉,并说到:“如果还得不到谅解,我也将遗书奉上,真诚道歉,真心无恶意。” 且不论其对自身的抄袭行为如何反省, 单看其强求要人谅解,就觉得不可理喻。足可见这位名师对知识了解的匮乏,对其违法侵权行为的无知。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受到保护的作品有以下: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结合法律规定,胡某所抄袭他人的著作,讲座及作业单等内容,属于文字作品及口述作品,
(1)文字作品,具体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再者, 根据以下规定, 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人身权及财产权。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以上可以看到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享有全部完整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那么对于此事件中的胡某作为教师,不经权利人的许可,全盘照搬并使用在教学以及自己发表的作品上,是可以免责吗?法律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以上明确规定了,即使要使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且是少量复制, 但不得出版发行。此事件中, 胡某不仅只字未提原来著作权人的名字,而且也并非少量复制,相反,她是全部照搬。根据其中一位被侵权人的说法,“她一个字都没改”。而且胡某还把别人的作品换上自己的名字,出版发行了。可见性质很恶劣。
既然是违法行为, 法律也必然给出了相应的制裁规定:
根据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 涉及违反法律的行为, 不是侵权人在其个人社交上发个道歉就完事的,还有损失赔偿,以及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的相关事务。
另据最新信息,具有台湾林玫伶校长《假如要有学习单》一书全球中文版(简,繁体)出版权的幼狮文化公司对于胡某侵权事件发声, “胡某之行为明确侵犯著作权,且侵权已于2015年开始,并持续至今。幼狮公司对胡某及其出版社保有追究权利,近日已将律师函寄出。” 一场著作权纠纷之战拉开序幕, 我们拭目以待。
结合此次侵权事件,笔者建议,在现今社会,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并了解法律知识,尤其是与自己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规定。这对于教育行业更为紧迫,其工作特点和社会特性都充分体现了这点。如果作为知识分子,还不了解,甚至漠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话,那么如何去为人师表,教育祖国的下一代呢?别人的东西,无论是实物,还是智慧成果,要借鉴,使用的话,是否还是需要提前和别人沟通,协商下?实物的借还,公众似乎认为理所当然执行,为何对于知识产权却可以随意取用呢?尤其现在知识产权已经在中国发展到一定阶段了,不能一口一个“不懂,不了解”就推去自己所有的责任。此刻借用网上的评论:“身为名师,没有看到其对知识的尊重,对教育的敬畏。” 如果能做到脚踏实地,积极创新,真正将心思用在专业工作上,不被欲望驱使,急功近利的话, 这类侵权应该可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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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雪伦
编辑:www.jiqunzhihui.net王颖 校对:www.jiqunzhihui.net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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