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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使用版权音乐先上车后补票,合法吗?
- 时间:2023-04-03 08:25来源:www.52zhuanl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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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综艺节目使用版权音乐先上车后补票,合法吗?
清明节假期,但索雅音乐也没闲着,挑了个事:
我觉得这事挺有意思的,正好借此机会复习一下我国的著作权法。
事情是这样的,《歌手》节目第十三期播出之后,索雅音乐官方微博发布了一个声明,声明中称改期节目中涉及的四首歌《City of Stars》、《Shallow》、《Bohemian Rhapsody》和《We are the Champions》并没有获得授权。
网上对此有一些相关的讨论。比如:
确实,我国著作权法赋予了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
看起来似乎是说,广播电视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任意使用作品。只要事后支付报酬就行,网友戏称为“先上车后补票”。
真是这样吗?我仔细读了一遍著作权法和释义。在此提出一些问题,共大家讨论。
个人理解,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电台和电视,如果原原本本的播放原作,先上车后补票是合法的。比如电台或者电视台,播放了周杰伦唱片中的一首歌,虽然事先没有获得授权,但是事后给音著协交了相关费用,可以免责。
不过,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是:电视台播放一档节目,包括录制和播出两个不同阶段,那么,录制行为算不算在”播放“里?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释义,播放,是指供公众接收的声音或接收图像和声音的有线或无线传播。“修改后的著作权法(2010)没有将播放局限于无线方式。播放,既包括电台的广播,也包括电视台的播映。广播组织主要指电台、电视台。”
从字面上看应该是不包含“录制”的。
广播组织制作节目不外两类:一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电视剧、电视综艺节目、时事新闻节目等,属于创作作品,应享受著作权保护;一是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比如制作录音带、录像带,供电台、电视台播放,可以享受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组织的邻接权应是基于播放产生的,电台、电视台制作节目不应规定在该节,否则,就会混淆著作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利的界限,降低广播组织因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保护水平。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
根据释义的说明,广播组织制作供播放使用的录音录像制品,享受音像制作者的权利。理论上说,在录制阶段,广播组织是作为音像制作者的身份存在的,享受权利的同时也理应遵守相关法律的约束。
而著作权法对于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著作权的”约束“是这样的:
第二十九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
比如:杨坤改词翻唱茄子蛋的《浪子回头》,就涉及到原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法释义称,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声入人心男团与迪玛希合作的皇后乐队歌曲联唱(《Love Of My Life》+《We Will Rock You》+《Bohemian Rhapsody》+《We Are The Champions》)则关系到著作权人的汇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另外,著作权法的释义中强调:
录像制品的特点与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著作权人应有权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制作成录像制品。因此,无论是修改前的著作权法,还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都规定,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
除了著作权法和相关释义,我国还在1992年发布过一个《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规定中提到:
第十六条 表演、录音或者广播外国作品,适用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有集体管理组织的,应当事先取得该组织的授权。
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综艺节目使用版权音乐先上车后补票是否合法,取决于两点:
1.使用的作品或录音制品是否是现成品;2.如何界定电视台的”播放“行为,如果”播放“中包含”录制“,就是合法的,如果不包含,那就……
就个人对于相关条文和释义的理解,我认为应该是不包含的。著作权法释义也说得比较清楚了,法律上之所以允许”先上车后补票“的情况存在是权衡各方权益的结果,但并不是无条件的。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对于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释义的研读所得,我毕竟不是法律专家,欢迎大家(尤其是法律专家们)一起留言讨论讨论。
话说回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下,我国近年来对于版权保护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参看: 点击标题阅读原文)
音乐市场的全面正版化,带动中国音乐产业持续回暖,国际排名也快速提高:据IFPI发布的《全球音乐报告),2017年,中国音乐市场收入进入全球前十,2018年,中国录制音乐市场更攀升到世界第7,这是前所未有的好成绩。
另外,音著协去年跟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合作,在《全球版税报告2018》中特别发布了“中国报告”。
CISAC指出,“目前中国版税收入虽然位居世界第29位,但鉴于中国人口基数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中国政府在音乐、影视等行业大力实施的知识产权强保护政策,将会促使中国有潜力在未来几年进入世界十大版税收入市场之列。”(摘自版权局网站)
我们都希望,中国的音乐版权体系能够进一步成熟和完善,让中国音乐能够发展得更好更健康。
来源:新音乐产业观察
作者:新仔
编辑:www.jiqunzhihui.net王颖 校对:www.jiqunzhihui.net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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