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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作协主席按千字300元获赔!作家维权曙光初
- 时间:2023-04-03 08:24来源:www.52zhuanli.com.cn
两日来,北京知识法院官方微信“知产北京”连续发力,对侵犯山东作协主席张炜和中国作协副主席、北京作协主席刘冠军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书生公司未经其许可,将两人作品上传至网络数字图书馆供人阅读的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按照每千字300元的标准,改判赔偿山东作协主席张炜9万余元,赔偿北京作协主席刘冠军10万余元。
上述两案仅仅是作家被侵权,或者说作家维权的一个缩影。
从网络写手“某某紫罗兰”维权,到作家蔡骏的《玛格丽特的秘密》维权,再到今年6月份“奇拉漫画”诉华为公司侵权等等,作家在维权之路上从未停止过步伐。其中,中国作家最大规模的维权出现5年前。
2011年7月4日,中国作家维权联盟成立,并于同年8月向苹果公司和百度公司发出了律师函。在作家维权联盟向苹果公司发出的律师函中称,苹果公司侵犯6位作家的23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6位作家分别是韩寒、孔二狗、张宾、慕容雪村、李承鹏、何马,而23部作品则包括《1988 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藏地密码》等。另外,作家维权联盟向百度也发出律师函,称其侵犯了9位作家41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随着苹果公司和百度公司都与相关作家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随后,韩寒等将百度文库诉至法院。2012年9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认定百度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其向方补偿损失14.5万元,其中,韩寒获赔8.38万元、何马1.33万元、慕容雪村4.79万元。
而直到如今,侵犯作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报道还经常见诸报端。山东作协主席和北京作协主席维权便是典型代表。
面对侵权,有的作家会认为诉讼得不偿失,时间成本过高而赔偿过低,便放弃维权。而更多作家则会选择积极维权,像上述的中国作家维权联盟的成员,但是笔者在检索、整理相关实际判例后,却又感觉维权之艰难,最突出的表现便是赔偿标准普遍较低。
在(2013)朝民初字第8854号一案中,浙江省作家协会会员、浙江省作协类型文学创作委员会知名作家、杭州市作家协会第八届委员会委员流潋紫的《后宫甄嬛传》(1-6部),被智珠网公司上传至网络。法院最终认定构成侵权,赔偿告四万元。而《后宫甄嬛传》1至6部共计1966千字,4万元的赔偿相当于每千字20元。
在(2015)东民(知)初字第11657号一案中,被告“51书城”客户端中的《杯雪》与原告作者小椴的《杯雪》自上卷卷一到下卷卷五具有一致性,相同字数约为400千字。而法院最终判决赔偿4000元,相当于每千字10元。
在(2015)洪经民初字第201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二月河所著《康熙大帝》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专有权。被告东华理工大学未获许可,擅自在其官方网站上提供上述作品的下载阅读服务,要求按照千字80元标准要求赔偿共计11.58万元。法院最终认定了侵权,但仅判决赔偿6000元。《康熙大帝》全书共计1448千字,判决相当于每千字4元。
在(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123号一案中,享有余秋雨《文化苦旅》、《霜冷长河》、《行者无疆》、《山居笔记》、《借我一生》等作品的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被某网站上传使用后,仅获赔61000元。而余秋雨上述作品共计1395千字,相当于每千字43元。
在笔者检索发现的案例中,(2012)海民初字第5558号(入选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一案的千字赔偿数额算是较高了。本案中,作家韩寒诉百度文库侵犯其作者《像少年啦飞驰》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5.4万元(按照2000元/千字x页字数)并承担合理费用4038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韩寒经济损失3.98万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像少年啦飞驰》全书共计字数99千字,3.98万元的赔偿意味着每千字为402元。乍看非常高,但是韩寒在诉讼中已经举证了其每千字2万元的证据。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但是,侵犯作家作品权利最主要的方式是侵犯其网络信息传播权。而不管是网站还是APP等,权利人也就是作家很难举证自己的损失,也很难举证侵权方的违法所得;侵权人也一般会以点击率低等印证自己没有违法所得。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得不适用《著作权法》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判赔金额通常较低。究其原因,在于法官对侵权行为的主观理解还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侵权情节,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了,法官一般会考虑作品的文学艺术价值、作者知名度、公众热门程度、相应网络传播的必要许可费用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传播作品的内容比例、侵权时段等因素。但是正如上文笔者从实际可知,判决金额普遍较低。《康熙大帝》这样的知名作品也仅能获得每千字4元的赔偿,余秋雨这样知名的作家也仅能获得每千字43元的赔偿。
在北京知识法院近期作出的(2016)京73民终302号、(2016)京73民终598号等判决书中,对过去低赔额的做法在进行扭转。
山东作协主席张炜于1997年3月出版了图书《冬天的阅读》,字数300千字,书生公司未经许可上传网络供人阅读,一审法院认定侵权,在考虑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因素后,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扣除合理支出,相当于每千字刚刚30元。二审期间,北京知识法院认为,参照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国家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简称《付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而按照《付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在赔偿数额上可参照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即每千字80-300元执行。为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改判为书生公司赔偿张炜9万余元,全额支持了张炜的诉讼请求,也就是每千字300元的稿酬。
无独有偶,在(2016)京73民终598号判决书中,北京知识法院认为,涉案书籍《虚证刘恒自选集 (第三卷)》为北京市作协主席刘冠军的原创作品,其中收录的部分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书生公司在2013年曾因侵害刘冠军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法院判罚,时隔三年,书生公司再次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性质恶劣,故刘冠军在上诉中仅主张按稿酬每千字300元计算赔偿数额,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在考虑作品独创性、作家知名度和侵权人主观恶意等因素后,北京知识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明确支持了两位作协主席的诉讼请求。
对比上文分析,可见北京知识法院在著作权保护上,已经大阔步向前迈了一步,没有扭扭捏捏求中,而是对侵权毫不留情,为作家群体撑起了一片天。
作家们面对侵权可以理直气壮,但却并不能高枕无忧,尤其是短篇作家!
以小说为例。按照目前流行的划分方法,字数的多少,是区别长篇、中篇、短篇小说的重要因素。通常把几千字到三万字的小说称为短篇小说,三万字到十万字的小说称为中篇小说,十万字以上的称为长篇小说。如果按照上述逻辑来作为赔偿侵权的依据,那么中长篇小说作家还可以适当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短篇小说作家怎么办?即使作品有三万字,未经授权被人上传至网络数字图书馆,那么按照每千字300元计算,最多也只能获得9000元赔偿。何况一般的短篇小说也就一万字左右,也就是通常能获得3000元左右赔偿。
但是像鲁迅先生创作的《孔乙己》等经典短篇作品,岂能是3000元能够等同的?短篇作家的维权路在何方,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且需认真研究。
来源:娱乐法律人
编辑:www.jiqunzhihui.net.cn 赵珍
校对:www.jiqunzhihui.net.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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