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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程建设标准“遭遇”专利谁该“让行”,住

时间:2023-04-02 12:51来源:www.52zhuanli.com.cn
当工程建设标准“遭遇”专利谁该“让行”,住

原标题:当工程建设标准“遭遇”专利谁该“让行”,住建部给了答案!



一、原则。


既要鼓励创新和合理采用新技术,又要保护公众和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标准涉及专利,必须获得实施许可。


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及时联系权人或者申请人,告知本标准制修订预计完成时间;同时,商请签署实施许可声明要求。


1、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


可选择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

  

可选择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


2、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未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


标准内容不得包括基于该的条款;


标准发布的,标准批准部门视情况采取暂停实施该标准、启动标准修订或废止程序等措施。




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要求,规范工程建设标准涉及的管理,促进标准与新技术融合,提高标准水平,现将《工程建设标准涉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厅                   

2017年1月12日




附件:

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标准涉及的管理,鼓励创新和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公众和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标准化法、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标准)的立项、编制、实施过程中涉及相关事项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包括有效的和申请。

  

第三条  标准中涉及的应当是必要,并应经工程实践检验,在该项标准适用范围内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必要是指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

   

第四条  强制性标准一般不涉及收费许可使用的。

  

第五条  标准涉及相关事项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所批准标准涉及相关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  专利信息披露

  

第七条  提交标准立项申请的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所申请标准涉及的检索情况。

   

第八条  在标准的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封面上,应当标注征集潜在信息的提示。在标准的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前言中,应当标注标准涉及的信息。

  

第九条  在标准制修订任何阶段,标准起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告知其拥有或知悉的必要,同时提供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鼓励未参与标准起草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同时将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交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核实本单位拥有及获得的信息,并对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将其知悉的信息和相关材料,寄送标准批准部门。

 

第三章  专利实施许可

   

第十三条  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及时联系权人或者申请人,告知本标准制修订预计完成时间和商请签署实施许可声明的要求,并请权人或者申请人按照下列选项签署书面实施许可声明: 


(一)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


(二)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

 

 第十四条  未获得权人或者申请人签署的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准内容不得包括基于该的条款。

   

第十五条  当标准修订导致已签署的许可声明不再适用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署书面实施许可声明。当标准废止时,已签署的实施许可声明同时终止。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向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权人或者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时,应当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并将转让或转移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书面告知标准第一起草单位。

 

第四章  涉及专利标准的批准和实施

 

第十七条  涉及的标准报批时,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涉及的证明材料、实施许可声明、论证报告等相关文件。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标准发布后,对涉及但没有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准批准部门应当责成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获得权人或者申请人签署的实施许可声明,并提交标准批准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准批准部门视情况采取暂停实施该标准、启动标准修订或废止程序等措施。

   

第十九条  标准发布后,涉及的信息发生变化时,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处置方案,经标准批准部门审核后对该标准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条  标准实施过程中,涉及实施许可费问题,由标准使用人与权人或者申请人依据签署的实施许可声明协商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引用涉及的标准条款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办理实施许可声明。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立项、编制、实施过程中涉及相关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来源:工程参阅

编辑:www.jiqunzhihui.net.cn LoCo

校对:www.jiqunzhihui.net.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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