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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市场需求分析(下篇)

时间:2023-04-02 12:51来源:www.52zhuanli.com.cn
专利代理市场需求分析(下篇)


来源:www.jiqunzhihui.net.cn中文网

作者:王素远  中国航空专利中心

原标题:专利代理市场需求侧分析(下篇)



本文是继代理市场需求分析(上篇)文章之后的下篇,上篇主要讲了代理市场的总需求初步分析和需求结构的分析,下篇主要讲客户需求的经济分析、代理服务成本、申请人的成本收益分析以及代理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目   录


上篇


1 需求分析概述

1.1 总需求初步分析

1.2 需求结构的分析


下篇


2 客户需求的经济分析


2.1 收益项目

2.1.1 胜诉赔偿金C

2.1.2 垄断时间内的市场利润(带来的高市场占有率)MO

2.1.3 许可费/交叉许可收益LR

2.1.4获得的资助金额GF


2.2成本项目

2.2.1 情报收集成本G

2.2.2 申请成本PF、维持成本MA

2.2.3 维权成本LC

2.2.4 研发成本R


3 专利代理服务成本X


3.1 满足公开充分要求型X1

3.2 发明高比例授权型X2

3.3 实现基本保护目的型X3

3.4 反规避设计布局型X4

3.5 国际化布局型X5

3.6 个性化对应服务型X6


4 申请人的成本收益分析


4.1 I类客户

4.1.1 I1类客户

4.1.2 I2类客户

4.1.3 I3类客户


4.2 O类客户

4.2.1 O1类客户

4.2.2 O2类客户

4.2.3 O3类客户


5 目前存在的问题


5.1需求不稳定问题


5.2资源错配问题

5.2.1 创新主体I3类客户的需求难以满足

5.2.2 优秀代理人才逐渐远离撰写




专利代理市场需求分析(下篇)

 


2、客户需求的经济分析


上一章已经对客户类型进行了初步的分类,现在分别来看一下:影响客户申请的因素,分别收益科目和成本科目。收益科目主要大致包括:胜诉赔偿金C、垄断时间内的市场利润MO、许可费LR、获得的资助金额GF(包括税费的优惠金额)。


成本科目主要大致包括:情报收集成本G、申请成本PF、维持成本MA、维权成本LC、研发成本R、代理服务成本X。

2.1 收益项目:

2.1.1 胜诉赔偿金C


根据中国法院司法保护状况(2015年)显示,新收民事案件为11607件,审结侵权案件1070件。即使如此,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在2013年完成的自2008到2013年间的4700多件案件的判例统计,平均赔偿费为8万元。即使所有案件都权利人均胜诉,全国所有案件的赔偿总额也不过8亿元人民币,而这是不可能的,权利人不会都胜诉,所以赔偿总额一定会小于8亿。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填平原则和证据规则,虽然这两个规则不是制度的内容,但是对制度影响极大。相对于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领域侵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美国2015年诉讼损害赔偿费的中位数为1020万美元。不需准确计算,也可知道美国诉讼赔偿数额总额的数量级在百亿到千亿美元之间,折合人民币为几千亿的量级。


I2类客户和I3类客户也很难得到胜诉赔偿金C,或者得到较低的赔偿金。O类客户的特点是得不到胜诉赔偿金C的,即使申请,也往往是诉讼中的被告和败诉方。


2.1.2 垄断时间内的市场利润(专利带来的高市场占有率)MO


I类客户都希望通过实现垄断,这一点最难计算。所有的企业都不愿意承认自己垄断了市场,但内心都希望自己是市场垄断者。I1类客户通过技术上的领先和娴熟的布局,很多领域都实现了对中国市场的实际控制,例如曾经DVD的6C联盟,操作系统的微软,芯片领域的高通、药领域的辉瑞等。通过对中国市场的实际控制,所获得利益是十分巨大的。

I2类客户和I3类客户通过垄断市场的案例目前还十分少见。O类客户的特点是不能也不需要通过垄断市场的。


2.1.3 许可费/交叉许可收益LR


我国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的国际收支逆差逐年增加,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薛澜指出:我国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的国际收支逆差逐年增加。根据商务部门统计:2006年逆差为64.3亿美元,2007年为78.5亿美元,2008年为97.48亿美元,2009年超过百亿美元,达到107亿美元,自2009年后就一直在100亿美元以上,2013年为210亿美元,而我国从海外获得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仅有9亿美元。I1类客户每年都会得到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210亿美元,以及数额巨大国内许可费。对于I2类客户和I3类客户,许可费的规模可以参考:根据2016年1月14日科学技术部创新发展司发布的科技统计报告第4期的《2014年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分析》指出:国内技术合同成交额573.95 亿元,较2013年增长16.22%。但由于主体众多,而且国内技术合同其中既有许可的部分,又包括技术许可的部分,无法得到对国内许可合同进行具体分析的数据。


国内的赔偿金不高,但是技术合同的数额却不算很低,由于没有详细数据,很难分析具体原因。不过有一点比较清晰,成立合资公司时,核心技术方面依赖外方,为实现产品生产,一般需要签订许可的相关协议。


2.1.4获得的专利资助金额GF


我国的资助主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共同完成。资助金额的统计工作十分困难,主要是资助在财政科目中属于层级较低的科目,各个部门往往将资助归口到不同的科目之中,并与其他项目混在一起,造成统计的极大困难。但是在不完整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发达省份资助数额较大: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官网显示2016年的资助经费(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科目中)为9464万元。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官网显示2015年资助经费支出(在其他科学技术支出科目中)为12,995.07万元。江苏省知识产权局2016年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预算为14000万元。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大约12000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资助经费支出(在科学技术支出科目中)为2500万元。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资助较少:辽宁省2016年用于资助经费支出预算为500万。吉林省为578万。黑龙江为650万。无法准确估计总额,但是总额应处于10亿元以上的规模。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收益,则是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收税。这种税收优惠对于大型企业而言,是非常大的一项收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中,并不考虑的质量如何,只要是授权即可。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收益很难预测,粗略估计也要在亿元级别。

2.2成本项目:

2.2.1 专利情报收集成本G


这是不同类企业悬殊很大的一部分成本。内资企业对于信息、情报的重视比跨国公司整整晚了20年甚至更长,许多跨国公司内部的机构都有自己的行业数据库,能够监控行业内技术变化,这一点上除了少数I2类客户,国内企业大多在此处比较缺失。大多数I1类客户内部都形成了系统的协调机构,能够将市场情报、技术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相互结合,通过将布局实现遏制竞争对手的目的。日本作者长谷川晓司《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为何失败》一书中提到各部门参与的战略会议就是体现了日本企业对于市场情报和情报的协调的重视。这一块儿成本其实并不低,如果做出成效,情报收集成本G要高于申请成本PF和维持成本MA,包括内部部门情报协调成本+建立行业数据库成本+竞争对手监控成本。


对于I类客户,这里边还包括管理人员的时间成本:虽然表现形式是将技术信息和法律权利,究其本质是一种商业策略和管理方法。通过布局改变市场格局,通过管理将内部知识转变为可见权利。这要求管理人员起到核心作用,在事务中作用高于内部的研发人员和外部的律师。目前,很多国内企业的管理人员其实主要是行政事务人员。实现较高的价值,不仅需要企业配备较强能力的管理人员队伍,也需要他们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实现较高的价值,管理人员需要付出较多的时间成本。


2.2.2 专利申请成本PF、维持成本MA


对于发明,在中国进行申请,所有的年费加上申请费,实审费以及办登费,共77105元。对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中国进行申请,所有的官费总计11305元。对于I类客户维持年份较长,对于O类客户维持年份较短。特别是O3类客户中,很多授权之后就会立即放弃,以减少年费支出,如果再资助申请的阶段,甚至只提交申请,连后续的费用都不会缴纳。经过费用减免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阶段的官费均将只有150元,只占全部官费的1.32%。


发明人的时间成本:发明人与申请人的利益不总是一致的。国内大多数企业对发明人采用单一尺度的评价和奖励机制,造成了发明人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对于发明人而言,许可费收益是远在天边的,而每件的报酬确是实实在在的。对于O类客户和大部分I类客户,许多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主要是追求授权,如果申请人不给予压力,往往不愿意与代理人配合在代理工作上多花时间。


2.2.3 维权成本LC


专利维权的成本主要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专家费、鉴定费等。根据出版社咨询培训中心的统计:截至2014年,国内法院发生的民事专利诉讼大约是2万件,其中发明案件占比15%,新型占比25%,其余主要是外观。美国专利诉讼的法律费用中位数在500万美元上下,与美国专利赔偿数额相对应。中国的专利维权成本相比美国,肯定是非常之低的,但是相对于中国的专利赔偿额,也显得并不算低,所以经常有“维权成本高于侵权成本之说”。O类客户没有被侵权的可能也就不存在维权成本一说,偶尔发生专利诉讼往往也是作为被告。而对I1类客户,往往大量申请专利,但出于对中国政府反垄断的顾忌,引而未发,并没有太多地主动挑起诉讼。对于I2类客户,政府并不特别支持国内大企业之间发生大规模专利大战,国内大企业往往选在境外发生诉讼。对于I3类客户,有心无力,专利诉讼是耗钱的事,中小企业既缺少资金又缺少时间。最近几年,部分行业由于国内企业研发能力市场占有率快速上涨,主要是I2和I3类客户,迫使I1类客户采用专利诉讼的模式进行打击,这种专利战会不断上升。国内专利维权成本平均也在十几万的规模,国外企业有风险代理、诉讼融资、专利保险等手段降低成本。国内虽然借鉴了专利保险的形式,但是国内申请专利保险的条件还较为苛刻,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才能购买,由于资格限制,投保规模太小,保险公司也缺少动力,目前在大多数企业降低专利维权成本方面尚不能发挥作用。


2.2.4 研发成本R


技术的发展取决于资金、人才、时间三方面的投入,资金投入是技术进步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调动人才和时间资源的前提。根据科学技术部统计:2015年全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14169.9亿元。各类企业经费支出10881.3亿元;政府属研究机构经费支出2136.5亿元;高等学校经费支出998.6亿元。企业、政府属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分别为76.8%、15.1%和7.0%。按汇率折算,我国研发经费继2010年超过德国之后,2013年又超过日本,目前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研发经费投入国家。


对于I类客户,研发投入是其生存的根本,研发成本远远高于上述的其他成本科目。即使是O类客户,也需要研发,反向工程以及吸收借鉴也都是需要投入研发力量,甚至O2类客户很多都具有比较强的研发能力,但只不过不需要通过研发去控制市场。但与真正的创新相比,O类客户投入相对比小很多。代理行业以及整个高技术服务业的根基都在于研发投入增加带来的技术提高,只有整个社会技术水平提高了,I2和I3类客户才能大量增加,持续性的代理服务需求才能产生,行业才能良性发展。



3、专利代理服务成本X


专利代理服务成本X作为专利代理行业营业收入的来源,对从业者影响甚大,同时也是客户的重要成本科目,单做一节进行分析。


不同的客户利用寻求的利益不同,对应的对成本承受的能力是不同的。代理服务都是需要代理机构花费时间来完成的,做任何生意都是一样,赔本的买卖是没有人会做的,如果偶尔做做,也只是为了打广告。代理人花费的时间越长,代理服务的价格必然也越高,客户所承担的成本也就越高。任何服务业都会将客户进行分级,提供对应的水平的服务,收取对应的价格。


专利代理机构把客户正确归类,并给予与客户支付价格对应水平的服务。专利代理服务的服务等级可以大致分为:满足公开充分要求型(实用新型包授权)X1,发明高比例授权型(或者包授权)X2,实现基本保护目的型X3,反规避设计布局型X4,国际化布局型X5,个性化对应服务型X6。

3.1 满足公开充分要求型X1

满足公开充分要求型(实用新型包授权)X1往往对应O类客户,特别是O3类客户,这类客户只追求数量,不在意质量,甚至不在意授权,如果代理机构招聘水平高的代理人以及花费过多时间提高撰写质量反而会提高该类客户成本,而遭到其反对。对于O3类客户服务的时间越短越好,价格越低越好,趋近于免费。如果资助能够抵消代理费,那是最好的结果。


3.2 发明高比例授权型X2


发明高比例授权型(或者包授权)X2往往对应O1类客户,O1类客户既要考虑完成政策指标和课题项目要求,又要考虑支出压力。目前,项目考核越来越重视授权而非申请,那么授权量就变得十分重要。代理机构就必须从满足通过审查要求入手,提高授权率,这样代理人就必须挑选较为熟练,但无需有诉讼无效经验的代理人,同时花费较多的时间。而且发明高比例授权型一般还包括审查意见答辩环节,这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来处理,总合工作时间也要在5-10个小时。

3.3 实现基本保护目的型X3

实现基本保护目的型X3往往对应I3类客户以及I2客户的非核心技术,但有时I3类客户会受到发明高比例授权型(或者包授权)X2的影响,难以辨认价格的合理性。I3类客户已经开始重视的市场价值了,但是从保护考虑提高质量有可能会导致授权率的降低,最起码会导致代理服务周期以及审查周期的拉长,并因为要使用水平较高的代理人增加服务成本。本人曾经在北京市代理人协会工作期间主要参与完成的《代理服务行业收费成本核算研究》报告,基本上就是X3类的代理服务为标准进行分析的,完成这样一件发明一般要三年以上经验代理人历时30个左右小时才能完成。这时,代理人会更多的充当第二发明人的角色,与发明人共同补充实施例,还要更多的从侵权诉讼的角度进行权利要求的布局。但这些工作对应的成本和定价这常常会导致I3类客户的疑惑。I3类客户如果因为低价而选择了代理服务X1 /X2,范围过于狭窄的缺陷,使得竞争对手很容易绕过这样的,不但起不到保护的目的,反而把技术内容全部公开,从而起到相反效果。

3.4 反规避设计布局型X4

反规避设计布局型X4往往对应I2类客户以及少量的I3类客户,I2类客户自身往往也雇佣代理人进行质量审核,既从授权角度,又要从保护角度,能够一定程度的达到阻遏竞争对手的目的。而且由于I2类客户业务量较多,具有很强的价格谈判能力,因此能获得高性价比的服务。对于代理机构来说,I2类客户反而是性价比较低的客户,但是I2类客户业务稳定业务量大同时苛刻的要求也可以提高代理机构的能力,足以让代理机构放弃部分利润。代理人就必须挑选比较资深的代理人同时花费几十甚至上百个小时以上的时间来完成。目前由于高端撰写业务缺乏,导致优秀的代理人远离撰写,撰写经验丰富(十年以上)的代理人还在撰写的已经非常少见。对于技术的保护,撰写的重要性并不低于无效和诉讼,甚至可以说更加重要。一旦文件撰写出了问题,即使是找好的律师,往往也在无法在无效和诉讼阶段挽救权利。撰写人员需要通过一定的诉讼和无效业务来检验和提炼文件撰写的技巧。这就要求提供反规避设计布局型X4代理服务的代理人需要具备较丰富无效和诉讼业务的经验,这在国内其实比较少见,此类代理人的小时成本也更高。


3.5 国际化布局型X5


国际化布局型X5对应I2类客户的少量以及少量的I3类客户的核心技术,对于需要国际化布局的技术,申请PCT或者直接去美国、欧盟或日本等国去申请,那么对其撰写的要求就比单纯中国时要高出很多,不仅要满足预防无效和侵权,而且需写出一整套符合目标国审查标准的申请文件来,此外还要求申请文件便于将来能够准确翻译,此时的撰写需要水平极高的代理人,花费很长的时间来处理。这样的代理人往往需要了解其他主要国家的制度,并且拥有比较丰富的诉讼经验,这样的代理人往往都是排名靠前的事务所的主要合伙人,还在进行撰写估计也寥寥无几。


3.6 个性化对应服务型X6


个性化对应服务型X6是最高要求,国内企业基本上谈不上此种要求。这需要代理人对于服务对象的行业现状、技术趋势、竞争对手的情况均有了解,与客户实现深度对接。这需要代理机构专注于极端细分的领域。目前在国内,罕有代理机构靠这种模式存活,一般并没有与客户进行特别深度的合作,个性化对应服务型往往是客户自身设立的知识产权团队来完成。I1类客户在本国往往都有这样的团队,对自身情况十分了解,能够用实现战略目的。


对于O2类客户,并不太考虑成本,自身也会有少量的核心技术需要申请,为了防止麻烦。部分选择满足公开充分要求型(实用新型包授权)X1,部分选择选取实现基本保护目的型X3的服务,单不会去审核质量。


专利代理行业市场的存在需要与客户的需求规模对应,专利代理行业市场的持续发展需要客户需求持续不断的增长才能支撑。



4、申请人的成本收益分析


任何申请人在理论都是经济学上的“理性人”。虽然要完成一些看似并不理性的“政策任务”或者因为一些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在短期上成本高于收益,但从长期上任何申请人都不会长期使成本高于收益。而满足“政策任务”也是为了实现长期的或者其他的利益,信息不对称也会逐渐减少。

所有的申请人都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从而决定申请的行为。


4.1 I类客户:

4.1.1 I1类客户:

对于I1类客户的考虑申请通过中国代理行业申请中国必要性大致是按照这个逻辑来思考的:胜诉赔偿金C+垄断时间内的市场利润MO+许可费LR>信息成本G+申请成本PF+维持成本MA+维权成本LC+研发成本R+翻译成本。I1类客户经过许多年的积累,巨量投入研发已经成为常态,在本国都已经进行布局,相较于本国成本,在中国布局价格相对便宜。I1类客户运营水平较高且着眼于长远,可以通过收益科目抵消在上成本科目,实现良性循环,大多数水平较高的跨国公司都在企业内部设立完整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信息收集和布局上都大力投入。前文已述,国内涉外代理机构主要对I1类客户的服务内容是翻译,所以I1类客户在中国投入的代理服务成本主要是翻译成本和流程成本。

4.1.2 I2类客户

I2类客户的考虑申请通过中国代理行业申请中国必要性是按照这个逻辑来思考的:胜诉赔偿金C+垄断时间内的市场利润MO+许可费/交叉许可收益LR>信息成本G+申请成本PF+维持成本MA+维权成本LC+研发成本R+代理服务X3/X4/X5成本。I2类客户正在快速成长,在国内和国际市场均不断增大市场占有率。I2类客户基本上也都是巨量的研发成本,都必然将布局作为一个持续的事业,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融为一体。不少优秀的I2类客户已经通过许可费/交叉许可收益LR收回了部分的成本投入。但是,还尚未实现市场垄断,特别是国际市场垄断,在信息收集和布局上都大力投入。


4.1.3 I3类客户:


I3类客户目前是按照这个逻辑来思考的:胜诉赔偿金C+垄断时间内的市场利润MO+获得的资助金额GF(包括税费的优惠金额)>申请成本PF+维持成本MA+维权成本LC+研发成本R+代理服务X2成本或者代理服务X3/X4/X5成本,I3类客户目前的研发水平较低,尚不足以外溢成为靠许可费的模式。在情报收集成本G的投入也比较不足,由于缺少资金,I3类客户也会重视资助和税收优惠。但是,以上的模式并不像I1和I2类客户的模式那么可持续,而是在I类客户和O类客户之间徘徊。I3类客户需要经过发展转为I2类客户模式才能持久。部分I3类客户如果能够成为细分市场上的“隐形冠军”或者成长为新的巨头,都必然需要建立更加强有力的壁垒。


4.2 O类客户


O类客户不是以通过申请保护市场作为主要目的的客户,该部分客户的需求规模受国家政策调整,如果政策有变,则市场规模会迅速萎缩。O1类客户、O2类客户和O3类客户,所受的政策并不完全相同,政策变革的难度以及政策持续的时间业不相同。国有企业的制度与教育拨款制度难以改革,国家需要对财政投入带来的科技成果进行一定的量化,作为比较明显的指标,很难被取代。但是,资助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相对容易发生变化,而且,近几年国家资助政策有所调整,由资助申请逐渐转向资助授权,由全面资助转向资助发明,由重复资助转向单一资助,强化费用减缓的审查,使部分O3类客户呈减少的趋势。


4.2.1 O1类客户


对于O1类客户的申请在数量上要考虑政策任务,但也有利益考虑,主要是要求获得授权,从而实现财政拨款对知识产权数量的对应要求。O1类客户的申请在利益上的考虑是这样的:项目拨款中用于申请的部分+获得的资助金额GF(包括税费的优惠金额)>申请成本PF+维持成本MA+代理服务X1 /X2成本。目前资助金额GF(包括税费的优惠金额)的总额实际上比以往更多,不过资助要求在提高,以往的发明申请、实用新型就给予补助的情况逐渐减少。O1类客户将更多的选择发明高比例授权型(或者包授权)X2的代理服务。随着申请量的不断扩大,O1类客户可能会缩短维持年限,从而降低的维持成本MA,从而使收益循环持续下去。


4.2.2 O2类客户


O2类客户更多的是从满足政策任务和企业荣誉出发,在数量上符合政策任务要求,价格上参考国内同类业务价格,对单价不敏感。但是部分O2类客户的申请任务是由下属单位承担,部分竞争性业务的下属单位或者海外部门将部分转型成为I类客户,其余垄断性业务部分还会根据上级申请指标来完成任务。


4.2.3 O3类客户


O3类客户的在利益上的考虑是这样的,关键是能获得收益,成本科目价格越低越好:获得的资助金额GF(包括税费的优惠金额)>申请成本PF+维持成本MA+代理服务X1成本。资助政策的变化会较大的影响O3类客户的申请意愿和申请数量。


5、目前存在的问题


5.1需求不稳定问题


专利代理行业的需求不稳定问题,未来可能存在较大波动,需求结构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中国专利代理服务市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来源于市场,基于法律对的保护;一部分来源于政府,基于专利申请的补贴政策。很难具体计算这两部分市场规模,但是这两部分的数量级差不多,都在数十亿元人民币的量级。来源于市场的需求,因为我国的专利法还在不断完善阶段,保护强度从长远上看会增强,但是合适能够实现因素很多。来源于政府的需求,直接影响O类客户,如果政府改变资助政策,会导致部分O类客户大量减少,但这个政策的变动难以预测。I1类客户比较稳定,每年数量差别不太大。在所有类型的申请人,I2类和I3类客户是最关键的,如果更多的出现这些企业,专利代理服务市场将最终会繁荣。


5.2资源错配问题


5.2.1 创新主体I3类客户的需求难以满足


主要的创新主体I3类客户的需求没有得到很好地引导和满足,优质的行业人才资源流向了I1类和O2类客户。由于代理供给资源,特别是撰写和诉讼经验丰富的代理人不可能短期大量增加,I3类客户相对于I1类和O2类客户,不是优质客户反而容易被排除,得不到有效的服务。而且代理服务质量本身短时间内难以辨认,加之行业低集中度的市场格局,使得低价低质的竞争手段成为很多事务所理性的选择,市场就变成了一个柠檬市场(次品市场),逆向选择占据了优势,大量的低价事务所也难以给I3类客户合适的服务。而且这样的市场结构会误导I3类客户,将自身类比于O1类和O3客户,寻求低价服务造成利益的损失。


I3类客户通过实现市场价值不可能通过一两件,企业如果不在数量和质量上取胜,并在成本上认真分析,则I3类客户收益不可持续。布局犹如凿深井,不下力气凿深,是不会出水的,一旦出水,就会源源不断。IBM前知识产权高管许履尘曾说过,据美国统计的数据显示,有效的美国数量高达150万件,但只有0.2%是具有商业价值的。而在中国大陆,累计申请量19715867件,累计民事诉讼量约2万,每件诉讼不只一件,比例大约也是0.1%,由于这些案件中诉争的还有很高比例的会被认定为无效,大陆能实现商业价值的也就在0.1%以下。从申请到获得收益需要较长的时间,从申请到授权,从授权到进行许可或者诉讼成功,短则2年,长则10年以上。


专利是一个概率意义上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以为概率意义上的权利就没有意义,美国也有很多企业依靠专利获取了巨大利益。这0.1%的有价值专利不是均衡分布在所有类型的主体的,O类客户数量很大,但是价值专利概率几乎为0。而I类客户如果运用得当100%也是有可能的,I1和I2类客户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专利管理体系,加之巨大的申请量,均持有一定数量的高价值专利。I3类客户可能还没有形成系统的专利布局和专利质量的思想,虽有较好的技术和市场前景,但如果只重视专利代理服务价格,那么高价值专利比例就是0。


5.2.2 优秀专利代理人才逐渐远离撰写


I1类和O2类客户目前是比较优质的客户,而这两类客户对于代理机构的要求并不主要是撰写能力,而是翻译能力和销售能力。当然这两种能力也非常重要,而且对于任何机构也是一种竞争力。但是,撰写工作本身是代理行业存在的基础业务,如果优质的代理人不能够更多的投身于为国内创新主体的代理服务上,行业恐怕也难以持续发展。技术的质量、撰写的质量虽然是相互独立的,但也相互影响,技术的质量对撰写的质量起到决定性的影响作用,但是撰写的质量会影响好技术是否能够得到保护。这就好像高水平的医生不去给病人诊治,而是去招揽客户,招揽之后让实习的医生去看。这是不利于行业发展的。

 



延伸阅读:专利代理市场需求分析(上篇)


来源:www.jiqunzhihui.net.cn中文网

作者:王素远  中国航空专利中心

编辑:www.jiqunzhihui.net.cn 赵珍

校对:www.jiqunzhihui.net.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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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市场需求分析(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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