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
时间:2023-04-03 来源:考研云 点击:次
IPR Daily,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新媒体 426.cn,60万知识产权人的上网首页 原标题: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是指社会公众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支付合理报酬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获得作品的使用许可。
对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者的差别在于:
法定许可要求使用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是无偿使用。
对于法定许可,现实的情况是,著作权人并不知道哪些人实际使用了他的作品,相当一部分使用人抱有侥幸心理,等待著作权人主动上门索要报酬时,才决定是否支付报酬。
除了依法支付报酬外,通常还要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例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中国《著作权法》(2010)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又增加了2种“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2010)第33条第2款规定:
这一规定仅仅适用于报纸和期刊之间的转载和摘编,并不适用其他媒介,比如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影音作品等。
转载,是指原封不动或者略有改动之后刊登;
摘编,是指对原文主要内容进行摘录、缩写。
在网络时代,报纸、期刊纷纷有了网络版,例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头条号,但是,报刊转载仅限于纸介质载体之间的转载和摘编,网络未经许可转载已发表作品构成侵权。
因为在网络盗版泛滥的情况下,作品一旦进入网络,权利人很快就失去控制。 《著作权法》(2010)第40条第3款规定:
从该条款可知,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只允许“制作”录音制品,而不允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发行由此制作完成的录音制品。但是,这种解释不符合立法原意。
实际情况是,除了制作行为之外,后续的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传输该录音制品的行为也在法定许可的范围。 《著作权法》(2010)第43条第2款规定:
《著作权法》(2010)第44条规定:
这是第三种和第四种“法定许可”,这两种“法定许可”均是对广播权的限制,指示后者适用于录制已出版的录音制品中的作品,前者适用于其他已发表的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播放作品法定许可不适用于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 《著作权法》(2010)第23条规定:
第五种“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对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数量作了严格限制,只有“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才能适用这条法定许可。
也就是说,教科书之外的教辅资料被排除在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第8条规定:
该条“法定许可”实际上是将“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延伸到了网络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在远程网络教育中,教学机构应当采用身份验证或地址控制等技术措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第9条规定:
本条权利限制属于对农村居民的帮助,目的是保障农村地区基本的物质和文化权利。 来源:知产部落 作者:杨晓雷 编辑:www.jiqunzhihui.net赵珍 校对:www.jiqunzhihui.net纵横君 活动推荐(点击下面图片,了解活动详情) G40知识产权领袖闭门峰会,老炮儿们都到了!本文来自知产部落并经www.jiqunzhihui.net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文章不代表www.jiqunzhihui.net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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